近日,建湖法院对该县第一起乘车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进行了审理。该案中,驾驶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没开车的乘车人韦某某则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其中是有什么原因?
2019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韦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并饮酒。用餐结束后,韦某某明知陈某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由陈某某驾驶。当日21时35分左右,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韦某某途经建湖县城向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520烧烤店门前路段被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审理结果
被告人韦某某为车主,对驾驶人员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和适驾状态具有监督义务,被告人韦某某明知陈某某醉酒,仍将其机动车交由陈某某驾驶,具有共同故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共同犯罪。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危险驾驶罪可以有共犯, 不要以为只有驾驶人员醉驾的行为才构成此罪,如果乘车人或者车主明知他人饮酒,仍授意他人驾驶机动车或者将机动车出借给饮酒人,驾驶人员一旦达到醉驾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相关人员也可能被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处理。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在哪些情况下,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广大市民发现亲友饮酒后要及时劝阻其驾驶机动车,以免造成严重后果!